【案例】
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某日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
不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王某是否可以两边受偿?
王某此次的损失因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同时也构成工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对工伤保险机构和侵权第三人均有独立的
赔偿请求权,两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受害职工或其亲属可以主张双份赔偿。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兼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