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付返款明细表
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
1.根据xx系统系统核对,系统中被告的返款余额为xxx元,被告实际的返款余额还应当扣除滞纳金,扣除滞纳金的合同约定依据是双方签订的《xx买卖框架合同》的附件7—《xxx商务条款》第xx条,其计算公式为:欠款金额×逾期天数(实际到账日—销售日期)×万分之四。
2.返款实际上是进货折扣,并不是现金,只能是在进货的时候使用。返款确实是xx集团通过原告给被告的,但是xx集团给的也只是进货的折扣,并不是现金,最终是只能由被告通过原告从xx集团进货的时候使用,原被告合作三年有余,也一直是这样履行的。如果被告认为返款可以提取现金或抵消货款,被告应当向xxx集团主张该权利,而不是向原告主张。
二、xx的名片及录音
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1.假设该证据是真实的,双方签订合同及附件中对于返款原被告有明确约定,合同依据是双方签订的《xx买卖框架合同》xx款,其中xx明确约定原告的销售人员在与被告合作的过程中,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告作出任何返款承诺。原告对被告的返款确认,须以原告在相关返款确认函上加盖原告公章后方能生效。可见原告的销售人员根本就无权和被告口头作出返款承诺,更无权承诺用返款抵消货款。
2、假设该证据是真实的,从该证据内容来看,该证据也无法看出返款可以提取现金,返款
3.原告并不欠被告返款,不存在互欠债务。被告的返款一直在被告的系统中,被告可以随时查询,也可以随时进货时使用,或者申请由原告配合转到其他分销商由其进货时使用。
三、已付返款明细表
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不予认可。
1.被告声称拿出xx元给于xx(xx业务代表),被告与于xx有什么业务往来与原告无关,原告也不知情,同时被告也没有举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2.同对未付返款明细表质证意见的第2点意见。
四、原被告在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之前是否合作过
落实结果:原被告签订《xx买卖框架合同》之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过一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