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之签约阶段
在合同条款设计时,对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清退房屋即可以事先做出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约定。
1、明确约定:无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予以装饰装修的,在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依
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当在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逾期不拆的,视为承租人放弃装饰装修残值的权利,出租人有权予以拆除,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补偿因拆除而支出的费用。在承租人尚未支付拆除费用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予以利用,该利用无需向承租人支付补偿费用。
2、拖欠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达到一定期限,出租方催要,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未予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租人对于出租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4、在
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承租人后,承租人不按照解除合同通知给定的期限腾房的,出租人有权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5、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后,承租人未自行退场的,出租人有权自行清退房屋。
6、在清退房屋时,出租人有权聘请公证机构,对清退过程予以公证(一些公证处对此有规定:未经合同事先约定,公证处不会对清理房屋的过程进行公证)。
7、订立合同时,聘请公证处予以公证。
二、
房屋租赁合同之履行阶段
1、催缴通知书。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及时发送催缴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告知其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2、发律师函。
发送催缴通知书仍拒付租金的,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三、房屋租赁合同之解约阶段
1、
通知解除合同。
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时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2、诉讼或仲裁直接解除或者确认解除。
(1)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不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合同。
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对方没有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拒不腾房的,出租人可以自行清退,也可以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合同效力,要求腾退房屋,支付未付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等。
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承租人后,承租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出租人可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支付未付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清退阶段
在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强占出租房屋,拒绝腾退。对此,可以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清退,腾空房屋。
1、公力救济——
法院强制执行
如已经法院审理或仲裁机构裁决,出租人可以就生效的法律文书,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如下:
持生效法律文书及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立案——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约谈——强制清理。
2、自力救济——自行清理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程序对于合同已经解除,承租人拒不交付房屋的情况,出租人可考虑自力救济。
(1)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规定的时间内搬出,逾期将采取措施。
(2)通知规定的腾房期限届满,承租人仍不腾房的,出租人可考虑停水、停电、停气(应慎重考虑采用本方式,可能会有侵权之虞,还可能会引起上访事件)。
(3)强制清退。聘请公证处对清理现场全程公证。公证处对清理行为进行公证一般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①租赁合同签订经公证处公证;
②清理条款中有公证腾房的约定。
(4)聘请开锁公司人员开锁、录像公司全程录像,开发公司、招商公司、物业公司、保安公司相关人员到场,并分别在清退房屋表上签字盖章。将清退房间内的物品在上述人员的见证下,打包封存。
(5)在清退过程中,协调好公安派出所、保安公司等单位,预防冲突或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