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存在违法或违反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但若存在以下情形,招标人将有权不予
退还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约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2款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