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人身依附性,使得“资强劳弱”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国家权力必须介入以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利。
2、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效力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效力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
3、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签订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均为有效。
4、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所
签订的协议,很多地方体现了国家主动干预的原则,比如限定
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标准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否则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