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21]36号)明确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五)项作出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在城市建成区,即使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被征收,且村民已成建制转为居民,剩余少量的居民自用的宅基地的土地的权属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对村改居后宅基地流转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