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是规定了劳动仲裁的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一般来说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有意见的话,劳动者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则不可以提起诉讼只能要求撤销这个
劳动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