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对
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就其根源而言,为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的背离和与契约正义原则的冲突。[1]格式条款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原则使得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的自由。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产生发展,近代社会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对立。消费者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如果一味严守契约自由原则,必然使契约正义收到损害。具体而言,生产销售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
1、减轻己方责任和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权利与义务应该处于一种对等的关系,如条款提供者在订立过程中通过协议使得己方应该承担的风险得以免除而对方的风险不当增加,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则背离了契约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如贴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丧失了理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
2、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消费者的条款。这类条款往往与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相联系。一些企业为了在本领域的行业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常在合同条款中采用附条件交易行为、或者限定第三人交易等情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使得消费者丧失了
自主选择权,阻碍了市场自由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在一些合同中,生产销售商为了确保自身利益,提出禁止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或指定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法院。这种条款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常常陷入求助无门的困境,使得消费者的合理申诉权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