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机构是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负责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