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某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住。
被申请人:湖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267元、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38720元共计8718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253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经济补偿金5750元、年终奖金1500元。
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19日,申请人受聘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冲压工作,双方未订书面合同(直到事发后被申请人才与我补签
书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2300元。2014年7月4日,申请人在工作时间
在工作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过26天治疗后,申请人出院。2015年4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经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4月19日至4月29日申请人再次住院取出钢板。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住院医疗费15500元、取钢板费用5000元,未予以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被申请人以赔偿要求过高、公司为职工缴纳团体
意外伤害险了保险金尚未支付为由一拖再拖,申请人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市人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