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因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
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滞纳金。
3、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
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
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