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8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5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