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
提起行政复议。劳动仲裁与行政复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例如工伤是必须先
申请行政复议的),二者
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复议广,另外,行政复议不具有终局性,复议之后还可以二审终审。
提起行政诉讼直接二审终审,但是行政复议是免费的,复议机关不收费的。仲裁和诉讼,复议最大的区别是一裁终局性,即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