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案件级别
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
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
经济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