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
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
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
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