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一是一律适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