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不想租房能
解除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到《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