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
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