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设立“涉恶罪”,一般是指涉及黑社会、恶霸势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在《刑法》中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处罚设定: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
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