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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涉黑和涉恶的区别主要是黑即黑社会组织,是法律有明确界定的概念,而不满足这些条件恶势力团伙的就属于涉恶。 2、涉及活动不同:涉恶...
犯罪团伙:两个以上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标,以共同的需要、兴趣、价值观念等心理因素作为精神纽带,纠合在一起,多次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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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2.恶势力团伙: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是指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3.黑社会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以达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团伙。(黑社会组织不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4.涉黑团伙:一般是指黑帮或黑社会有交集和参与的成员团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两者是一样的,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近些年来,它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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