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以商品房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于商品房的定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从文义上看,可以简单地将商品房理解为作为商品的房屋,但这只是望文生义,并没有从商品房本质上予以揭示。商品房在我国是具有独特含义的,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屋就是商品房,更不是商品与房屋的简单相加。我国的商品房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取消,代之以城镇居民住宅的货币化、市场化,商品房才开始出现,这一词汇也随之被广泛应用。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结合我国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商品房应首先是为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获取利润而开发建设的房屋;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即商品房的建造和出卖主体资格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