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2.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4.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
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
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