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风险提示: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