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不仅宪法有规定,如果被侵犯的,也是一种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概括性罪名,种类有哪些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个人专属法益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第四章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剥夺、破坏、妨害、损害、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自然人与单位(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均可成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主体,其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本章的犯罪对象主要为“人”(在具体的个罪中才会有妇女、老人、儿童的具体区分),在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犯罪对象是住宅,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犯罪对象则是邮件、电报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根据犯罪对象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