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物业服务人与
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称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由建设单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的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人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