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
抵押担保合同
接受方(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
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
2、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原始凭证、单据交给甲方。
4、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5、乙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6、乙方对抵押物提供切实证明,抵押物完全为乙方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时,可归责于乙方及担保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
连带担保人,亦愿负
连带赔偿责任。
7、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的,甲方继续对乙方
行使追索权。
8、抵押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接受方(签字盖章):电话:抵押方(签字盖章):电话:连带担保人(签字盖章):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