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
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知识产权法原则:
(1)智力竞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