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张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主体。通常认为,
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从而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局限于被告。理由是:一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只有被告才有权提交答辩状:二是《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告对
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三是原告主动
向法院起诉,应推定原告对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无异议;四是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第三人享有管辖权异议权。以上就是对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定书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