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前往当地劳动局
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请求补偿以及损害报销。具体可报销项目如下:
1、就诊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费;
2、住院时食宿补助费,必要情况还可以申请营养补助费;
3、交通费;
4、康复护理费;
5、伤残辅助器械的置办费。
除了上述可报销项目外,劳动者还可以结合自身伤残情况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
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