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1)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3)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4)单位(不含
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国家规定大病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得低于50%,这有利于被保险人因大病治疗而带来的经济负担。虽然大病保险能够报销一半的费用,但是自费的部分还是不能够报销,所以消费者最好能够购买
商业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隶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建立在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的,相当于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手段。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我们得大病的时候对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