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
1.
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5.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6.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