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宅基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