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乘以年税率12%,计算
缴纳房产税。但对个人将自有居住用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4%税率
征收房产税。
依据:
1、《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第八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2、《关于调整我市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19号)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
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