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出现此种争议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对于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
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