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订的《
个体工商户设立
登记申请书》;
2、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3)市场内登记的,市场房屋属于市场主办单位自有的或属于市场主办单位租赁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方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上便是租房时租赁合同要拿原件吗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