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回迁房是指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以房换房的形式赔给回迁民的房子。
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是本文讨论的是商品房性质的回迁房,也就是说拆的是商品房换取的房子也具有商品房性质,至于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
经济适用房所得的回迁房,不属于本文谈论的范围。由于回迁房具有补偿性质,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因此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很多人冒着风险争相购买回迁房。购买回迁房有着巨大的风险,因为部分的回迁房存在尚未有《房产证》的问题,当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或者当取得真正的《房产证》时,可能在面积上与当初的协议面积有差异而导致要补钱。因此在
回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由于回迁房性质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人认为这种房子的买卖是否非法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但本律师认为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