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了全体职工的计时工资、即将自、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产假前工资应当包括正常出勤的工资,即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
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