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卖方承担
(3)
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卖方承担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
(6)
房屋产权登记费:
80.00元。买方承担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买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
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