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能不能转让呢
由于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因此人身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以下赔偿的请求权利可以由受害人的家属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和
精神损害赔偿。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二、为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
1、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绝对不得转让,即使有些权利客体可转让,也并不能改变人身权的本质属性。
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人身损害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极强的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而应沿袭。
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但不可转让。冯玉璋
三、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
1、侵权赔偿责任与商业人身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了人身保险的当事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是按照保险合同和侵权行为法分别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特别是在保险赔偿请求权行使后能否再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此时受害人可以分别行使侵权赔偿和商业人身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得到双重赔偿。
2、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
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在对方,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此种情况,以前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曾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未赔偿部分或因交通肇事人员逃跑等原因未能获得赔偿的,才能给予
工伤保险待遇。但在2021年修改制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受害人可以双重受偿。
3、商业人身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中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工伤保险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此时受害人可以行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