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该类型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单位拥有
房屋所有权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被征收人或单位在
房屋被征收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形式。
(一)货币补偿:
住宅、非住宅均可获购房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即按照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购房的,对住宅将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
对非住宅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补助。
(二)产权调换:
多层换高层按实用面积补偿:
2、补偿规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根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选择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
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