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
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
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包括原合同所
约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