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属于不能提起诉讼的行为。《解释》第2条对国家行为的概念作了界定。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或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是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行为。
2、是带有重大政治性的行为。
3、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特别授权作出的行为。
4、是由整体意义的国家承担行为后果的行为。国家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国际上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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