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虽没有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作为其劳动仲裁的维权依据。
实践中,虽
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搜集以下材料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1、其他有单位盖章或者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劳动者姓名的材料,比如单位出具的奖状、考勤记录、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
2、劳动者代表单位对外签订的合作合同、介绍信、招投标文件、报税资料等;
3、由第三方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经办的相关凭据、证件,如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建造师证等。
以上这些材料,均能替代劳动合同,作为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帮助劳动者开展仲裁维权程序。
《
劳动仲裁争议调解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