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个方面。
一、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发,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的原则性要求。同时,
物业管理合同是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为合同标的,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要求提供了哪些服务自然保存有证据,由其举证更便利、更合理反观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是被动接受服务的。而且,否定性事实的举证本就不符合举证逻辑,所以,要求业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二、从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也应当由物业公司提供证据。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有能力提供与其服务相对应的证据。不同的收费标准代表了不同层次的服务水平。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