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
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工伤的证明材料,比如
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