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
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2)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
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3)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