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强拆就是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包含两点要义:①非法方式不但包括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的方式,还包括采用诽谤、侮辱、散布谣言等其他方式。此外,采取以上方式必须是违反规定而为之,也就是说当符合规定时是可以采取这些方式的。②行为人采取“非法方式”的目的必须是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若是为了其他目的就不是暴力强拆。
暴力强拆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赔偿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责任”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暴力搬迁或者强制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暴力搬迁或者强制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属于
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能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征收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人身体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按照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损害了被征收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应以
故意损害财物罪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这就意味着暴力强拆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