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预备
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
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