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和解决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1、逾期交房的违约: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的违约: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3、变更规划和设计的违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4、
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
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
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期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如果开发商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