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因赡养费起诉的,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
例如:父亲A起诉儿子B支付赡养费,A有BCD三个子女,则法院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
按照立法角度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比如:父母溺爱小儿子,而让女儿多承担义务,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起诉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法院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已经履行义务的,则可以扣减义务
如:老父亲A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BCD三名子女赡养,其中C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B和D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A起诉B和D时,C也应被追加为被告,但因为C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应判决BCD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C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而C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则C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